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中簡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沒收銷燬物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叁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記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係誤繕,應更正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A壹顆‧‧‧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