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被告乙○○
0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因兩造於民國(下同)95年2月5日結婚,婚後住所係設在新竹市○○區○○路○○巷○弄○○號,而被告於95年2月8日入監執行,原告則於95年11月16日遷戶籍至花蓮縣○○鄉○○村○○○街○○○號,有戶籍謄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民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