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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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554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潘胤愷

被告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忠誠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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