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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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1號
原告紀均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棟梁 、紀政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 紀政慧 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姓名、住居所。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陳報原告之應繼分,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