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55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如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亦應一併補正。││(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