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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