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告 王德守
王碧桃 被告 王隆杰
王剴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15、16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見補字卷第17、18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楊雅萍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