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