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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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30號原告瑞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庄敬 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69,437元,應繳裁判費44,2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763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建 字第 130 號裁定(109.12.01)[調解成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建移調 字第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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