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693號聲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淑君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03號),經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38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提出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聲請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所謂受訴法院,指本案訴訟現繫屬或將來應繫屬之法院,故若本案訴訟業經裁判確定,則無從聲請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司他字第383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案列本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6號),雖以其因COVID-19疫情及第三級警戒,內部員工及家眷輪流確診隔離政策之故,經濟承受到不小衝擊,雖仍努力經營至今,惟自去年起,因遭多位客戶聽信謠言大舉興訟,已達近百餘件,致已無資力負擔高額訴訟費用,且本件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並非無勝訴之望,聲請人就111年度勞訴字第303號民事訴訟(下稱303號訴訟)實已無力繳納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該聲明異議事件免徵裁判費,且另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亦顯無勝訴之望。至聲請人雖表明對303號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惟303號訴訟已判決確定,自無從就該確定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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