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告 陳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2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663元(計算式:1,990×1/3=6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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