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 施啟仁 被上訴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裁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叁萬叁仟零柒拾壹元(計算式:99,213×1/3=33,07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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