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張錦棟 訴訟代理人 曹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並不明確(原告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如聲明所示土地全部55%應分割並過戶給原告,且依照所附上地籍圖中該土地之紅色產業道路中心線為雙方地界劃分之係何意?是否係請求將上述土地應有部分55%移轉登記予原告?或係請求將上述位置之土地分割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請具狀更正之(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
二、被告張國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