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原告施於良被告 姚有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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