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連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榮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6,457元,應徵二審裁判費40,85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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