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達具保人葉儀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儀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葉儀蕙因被告張瑋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0刑保字第000000005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督促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