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惠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惟此部分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自得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簡易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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