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林均霓 被告 林昱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