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8號聲請人捷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忠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櫻姿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二、請說明對債權人所負債務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則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發生日、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聲請人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請說明對債務人之債權有無追償、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等情事(如有,請敘明繫屬法院及案號),其情形及結果為何,並請初步評估收回債權之可能性。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提出109年度資產負債及損益表。
七、請提出108年、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