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0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郭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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