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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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785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木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請求利息之計息本金。(爾後債權人聲請時請於利息部分確實記載計息之本金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高木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住所有變更,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