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雪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23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莊雪知悉「COCO」之商標圖案,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於專用期間內,就所指定之衣服等商品取得商標權(註冊審定號:00000000;商標專用期限自民國88年4月16日至108年7月15日),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售、陳列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莊雪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向身分不詳之人購入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如附表所示紫色上衣1件後,在107年7月8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店面陳列,並以售價新臺幣300元,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嗣於同日下午6時6分許,在上揭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紫色上衣1件,始悉上情。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偵11389卷第4至6頁、偵23036卷第17頁背面),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1389卷第
7至12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提供之市值估價表(見偵11389卷第20頁),及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資料、鑑定文書與扣案物照片(卷證位置詳附表)、附卷可稽,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5年間曾因犯商
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經判處拘役刑確定,顯明知其欲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以牟利之行為,將侵蝕商標權人對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且迄今亦未適度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勇於認錯,坦承犯行,並稱其日後將更為謹慎之悔悟態度,及本案查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僅1件,數量非鉅,與其前案查扣數量上達百件不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節併所生危害,及生活狀況、戶籍資料記載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㈡查扣案印有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T恤1件,既為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商標註冊│仿冒物品及│相關卷證位置│扣押目錄表、清│││名稱│/審定號│數量││單之卷證位置│├──────┼────┼────┼─────┼───────┼───────┤│COCO英文圖樣│香奈兒股│00000000│仿冒該圖樣│1.商標資料(見│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1389│份有限公││商標之T恤│偵11389卷第│(見偵11389卷││卷第18頁)│司(瑞士││1件│18頁)。│第12頁)│││)│││2.鑑定證明書(│││││││見偵11389卷│││││││第19頁)。│││││││3.扣案之仿冒物│││││││品陳列於貨架│││││││之照片(見偵│││││││11389卷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