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6號原告 藍國安 (兼 李玉鈴 之承受訴訟人)
藍以涵 (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藍詩涵 (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藍宇喬 (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原告 張時櫻 詳卷
鄭薇妤 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 律師被告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銘健 人被告 林秉峰
江建璋 陳鵬宇 白字豪 廖宸緯
楊志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被告 潘識博 (原名 潘尚瑋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林秉峰等人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835號不起訴處分書、併辦意見書、同署109年度偵字第2535、2536、2537號不起訴處分書、併辦意見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3、21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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