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廖占玲 被告KARWINAH(中文譯名: 葳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9、1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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