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5號債權人 李奇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淑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徐淑芬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
徐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㈢提出債務人徐淑芬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徐淑芬所有。
㈣提出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11月3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10月16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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