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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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2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弘義選任辯護人王奕仁律師具保人楊仁菖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7117、80253、80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仁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弘義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楊仁菖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附卷可稽(偵80875卷第75頁)。而上開案件經本院訂於113年10月24日進行審理程序,並依被告住所地址傳喚,經合法送達傳票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於113年11月21日進行審理程序,經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進行審理程序,此有本院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3份、上開庭期報到單2份、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份、拘提報告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