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慶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慶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孫慶德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孫慶德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
4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8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566
1號函暨檢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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