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72號原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秋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訴訟標的(依原告所述,對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均表示不服,似應補正為: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月9日新北府勞外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勞動部108年5月13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
三、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原告公司及其代表人)。另本件訴願結果為不受理之決定,即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供參),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