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49號再審原告 王志銘 再審被告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針對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594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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