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59號原告 楊袁祥英 被告 楊琳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