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金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金生因犯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高金生因犯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書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所載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