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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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林烟山
林文龍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世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 林泉興間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參拾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