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莊玉鈴 被告 廖國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