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ADENUNUNGSUNINGSIH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ADENUNUNGSUNINGSIH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居留證影本,經查債務人在台居留期間業於106年7月18日到期,有前審105年度店事聲字第135號卷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表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