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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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陳淑芬 被告 陳義明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且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淑芬因被告 林雅薇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9號,被告林雅薇部分,原告已經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撤回起訴),主張被告陳義明係代收面交金額聯絡人等語,而請求損害賠償。惟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係被告林雅薇率然提供其彰化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暱稱「 小天 」之人,並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提高轉帳限額,便利詐欺份子大額轉帳洗錢。而依原告於警詢所述,其係遭LINE暱稱「開戶專員-陳義明」詐欺,要求原告下載投資APP,隨後原告方遭投資詐騙等語(見偵53447卷第34頁),然此一暱稱「開戶專員-陳義明」之人,真實身分不詳,明顯係詐欺份子使用之假名帳號,是「陳義明」並非經本案刑事判決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被告「陳義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