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彭貴泉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4,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4,463元,尚欠新臺幣23,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