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鳳
徐志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鳳
徐志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