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世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世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蕭世宏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18號裁定於10
2年7月1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至同年8月23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㈡詎其猶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
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2年9月25日20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名間鄉○○村○○巷0○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燈炮內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乃經警於同年月28日20時10分許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㈢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蕭世宏於偵查中之自白(參見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記錄表共2聯(見警卷第4頁至第5頁)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報告日期:102年10月16日、報告編號:
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1份(見警卷第6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蕭世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施用行為之當然手段,不另論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甫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仍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再於5年內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未能見其戒絕毒癮之決心;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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