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原告AV000-A11324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
居高雄市○○區○○路○○○巷00號(內政部移民署永安收容所)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林昱志法官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