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馬瑞均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王宸瑋
王仕爵 即新合順冷凍食品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8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096號),其中被告王仕爵即新合順冷凍食品行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起訴被告,但其為被告王宸瑋之僱用人,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民法第188條),是原告對被告王仕爵即新合順冷凍食品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