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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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被上訴人 連哲世
李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