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2號上訴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被上訴人 連哲世
李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溫婷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