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56號原告 張永林 被告 黃珮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