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吳恩憲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顏嘉德 律師被告 陳麗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俞兆安
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