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教唆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318條之1教唆無故洩漏利用電腦設備知悉他人秘密罪。爰審酌被告教唆 劉慶章 無故洩漏因利用其職務查詢電腦之便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秘密,對於告訴人乙○○隱私權,暨對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商譽均會造成嚴重之影響,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及並未藉此取得財產上利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9條、第318條之1、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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