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蘇宥嘉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宥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蘇宥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於民國107年8月9日自行出具保證金2萬元後,將其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及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業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19日中檢謀癸110執11927號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戶役證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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