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林莉觀
許文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原告二人與被告 陳春風 等七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二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