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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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28號聲請人 戴文璋 關係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市高崇山福亨寺佈教資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市高崇山福亨寺佈教資團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市高崇山福亨寺佈教資團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關係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救恩會之董事長,因應業務需要,關係人之章程經由董事會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決議修訂第8、10條條文(詳如附表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依法聲請法院准予備查等語。
二、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三、經查:依卷附之董事會會議紀錄所示,聲請人為關係人之董事長,其職掌與關係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述民法第63條條文規定,具備向法院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之身分。而依據聲請人提出附表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分別規定組織目的、董事會召開程序及董事會職權、關係人財產處分、變更之要件,性質均屬重要之管理方法,依法屬法院得為處分之事項,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亦無意見(有卷附之106年11月16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0632141400號函可查),予以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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