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梅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底簽章。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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