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梁棟 (即 陳玉鳳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玉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件:
一、緣被繼承人陳玉鳳為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有上海銀行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2年4月18日起至115年4月18日止,利率依年利率6.12%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4.53%,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二),違約金之計算依前揭契約第9條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被繼承人陳玉鳳竟於112年5月18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389,03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
二、惟被繼承人陳玉鳳業已死亡(證四),其債權債務由其繼承人梁棟繼承(證六、七),繼承人梁棟為被繼承人陳玉鳳之配偶,無子女,被繼承人陳玉鳳之父母 陳彥聯鄭寶英 為大陸地區人民未申請來臺,查無資料。而相對人梁棟既為被繼承人陳玉鳳之繼承人,依法依約自應以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償還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一、上海銀行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臺幣利率表乙份。三、放款帳卡乙份。四、陳玉鳳除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份。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影本乙份(112年科繼字第1050號)。六、繼承系統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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