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 陳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定泰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元【計算方式:離婚訴訟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50萬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費用5,400元;以上金額合計8,400元,扣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即為5,4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妤瑄